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代表我自己,以及其他受害人,向法庭控告梁栋国以下罪名。
一,违背妇女意志,对其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,如捆绑、捂嘴、卡脖等强奸妇女。并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,且多次利用迷药,对个妇女进行强奸。
二,因其的恶劣行径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精神失常,自杀。
根据《华夏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有本人所述以上两点情形的,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请审判长代表法律,代表公正,对犯罪人梁栋国,进行宣判,我代表自己以及其他受害人请求审判长给予犯罪人梁栋国最高刑罚,死刑。”
死刑,这是宋佳人和其他受害者的一致要求。
按照梁栋国的恶劣行径,判死刑的确不重,但现在法律弘扬人性,已经极少做出死刑审判了。
另外还要考虑到梁栋国已经不能人道这一点,所以审判团经过商议之后,最后还是宣判梁栋国一审判处无期徒刑,不得上诉。
这个审判结果也在受害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内,加上不能人道了,也算是罪有应得,受到了该受的惩罚。
原本宋佳人捅伤了梁栋国,导致他落下残疾,也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,属于防卫过当,按照法律来判,也是要判处至少三年有期徒刑的。
可这件事宋佳人也是多次受害者,加上社会舆论一边倒向宋佳人,法律不外乎人情,审判团择轻处罚,免除了有期徒刑处罚,只罚了宋佳人赔偿梁栋国相应的人身和精神损失费。
不过这笔损失费宋佳人给与不给,审判团就不会过问了。梁栋国可以自己去要,但他肯定不敢,因此这笔损失费,最终也会不了了之。